白日梦我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1日


白日梦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科学、公平、规范的完成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教[2007]69号)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高职)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与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在校一、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300元,二等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三等为每人每年23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奋发向上,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学习名次与综合测评名次均位列年级或专业前矛,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国家奖学金的评选:

违反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受到院系以上通报者;

单科成绩低于80分者。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奋发向上,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名次排名年级或专业前列,综合测评成绩院系排名前70%;综合测评成绩由千分制成绩的80%与家庭贫困量化分的20%之和组成,以综合测评成绩为依据,由高到低评选,按名额评定。

(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

违反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受到学校以上通报的;

单科成绩低于70分者。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奋发向上,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为班级、院系、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生活俭朴;

(六)当家庭经济贫困量化分相同时,以千分制成绩为依据,由高到低评选,按名额评定。

(七)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国家助学金的评选:

违反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受到学校以上通报者;

单科成绩不及格者。

第七条 各院系需依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由院系领导、任课教师、辅导员老师、班团学生干部组成奖、助学金评议小组,依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思想道德状况、学习状况、日常生活状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打分,将评议结果公示并报送上级部门。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贫困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监察处及各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和协调全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每年9月各院系开始受理学生申请,接收《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书面申请材料。各院系在接到当年《关于评选国家奖、助学金通知》和评选指标后,按暂行办法进行评审。班级评定结果在班内公示,同时上报院系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由学生工作处汇总,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各院系要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负责学生工作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实施和评审本院系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办法和评审机制,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初评和发放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各院系需按当年教育厅、学校具体要求上报材料(文字资料及电子材料)。

第十三条  学生实习期间有旷班,通报批评,多次检查不合格,出现医疗差错、事故的情况按照学籍处分来认定,无资格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

第四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在接到由省财政划入的助学金后,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将进行联合发放,各部门严格保障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学校要加大对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弄虚作假和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除将情况通报全校,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如发现获奖学生用所获资金有请客、送礼、奢侈消费等行为,一经核实将没收资金,并取消以后申请资格;如果发现各单位报送的获助名单中有有不符合申请条件、弄虚作假者,报送的国家助学金申请学生中有不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取消该单位及学生本人的参评资格,并扣减下一年度获助指标。

第十六条  学生对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评选领导小组提出质疑,评选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评选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提请复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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