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日梦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1日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本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七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本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校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本校将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本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的职责

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本校管理。具体为:

1、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信息的收集和发布;积极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

2、校外用人单位资格的审查和甄别,与用人单位协商校企合作协议(报上级审批);

3、负责校外用人单位的联系沟通及协调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具体事务;

4、协助用人单位对学生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5、协调和监管学生劳动报酬的发放,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 在本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具体为:

1、校内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和开发;

2、对有关部门申请勤工助学人员的协调和初审(报上级审批);

3、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和发放;

4、协助校内用人单位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5、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十六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十七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校后勤部门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勤工助学工作程序

 第二十  校内勤工助学

 1、校内单位需要学生勤工助学的,由校内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小组提出申请。

 2、由本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小组设置并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采取指定和自愿相结合的方法安排勤工助学学生,各院系也可推荐学生,本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小组按序登记后视岗位需求情况安排学生上岗。

 3、校内用人单位同意聘用后,与应聘学生签订岗位协议书,学生即可上岗工作。

 4、校内用人单位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

 第二十  校外勤工助学

 1、校外用人单位需要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必须提出合法、有效的申请,由本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小组审核审批后确定勤工助学岗位;

 2、本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小组根据校外用人单位需求情况,组织学生自愿报名登记,并协助校外用人单位对学生进行面试培训;

 3、如校外用人单位需要来校进行面试培训的,本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小组将负责落实场地和设施,并给予支持和帮助;

 4、本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小组可以优先向校外用人单位推荐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小组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小组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一、学生的权利

1、免费获得本校勤工助学活动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2、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3、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4、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

二、学生的义务

1、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根据本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小组张贴的告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登记,并提供与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个人信息;

2、做到诚实守信,实事求是,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有关条款;

3、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也不得从事有损学校形象、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用人单位的权利

1、在本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2、校内用人单位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的建议;校外用人单位可以与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小组协商学生劳动报酬的标准;

3、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4、有权辞退不遵守本单位劳动纪律或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并及时与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小组联系沟通。

四、用人单位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本着爱护教育的宗旨帮助学生尽快适应工作岗位;

2、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3、提供良好安全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4、实事求是地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劳动考核鉴定和劳动评语;

五、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校各院系会将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评定之中。本校每年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学校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本校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法法律法规及协议书规定的学生,本校将酌情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白日梦我

                                               201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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