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部教学职责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的继续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证学生一专多能的就业目标的实现,促进学校持续健康稳步地发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医药卫生行业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定位: 继续教育部是以多层次、多专业的成人学历教育,多种技能培训、考试、认证,各类考前辅导和承办各种大型考试为主的继续教育综合培训部门,在学校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主要承担全日制学生课外时间的教学任务。
教学及其管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实现学生一专多能的重要措施。教学管理是对教学工作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指挥、调节、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正确的教学思想,树立现代职业教育的人才观、质量观、教学观;研究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的培养规律和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规律,建立健全继续教育教学管理机制,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培训服务市场,教育服务学生,使学生在有限时间内提高学历,一专多能,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就业竞争力,办出学校特色。
    第五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教学组织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基本建设、教学质量管理、教材管理等。
第二章  教学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校、系(部)按分工各负其责。
    第七条      学校教学工作由校长负责。主管副校长协助校长领导教学日常工作。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领导下,继续教育部负责学校全日制以外的学历教育教学、各类短期培训的日常组织管理、综合协调和评价检查工作。
    第八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招生工作计划和学校发展规划,制定继续教育教学计划与任务。经系(部)、各教研室研究编制,讨论后上报,经主管副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制订授课计划是保证教学的具体步骤。继续教育部应在课程开设的一个月前将计划汇总初审后下发,各系(部)根据计划安排开设课程、计划授课时数(含实验、实训、实习)和师资状况,配备任课教师,于开课前两周报送继续教育部。
    第十条    继续教育部应经常检查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教师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任课教师如对授课计划作部分改动,需经继续教育部审核同意;如作重大改动,需书面提交继续教育部审查批准,并备案。
    第十一条     无论是学历教育教学还是短期培训教学,任课教师上课前必须制订指导课堂教学活动的教案。教案按规范化要求认真编制,教案应妥善保管,以备抽查。
    第十二条     课程表的编制和管理是完成教学任务、稳定教学秩序的重要保证。课程表由继续教育部依据各专业、各层次教学计划和各系(部)提供的授课计划表编制。课程表应在开课前一周确定。
第三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持教案上课。教师应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着重培养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和就业能力,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环节是短期技能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就业实际需求,设计和开设综合性、实用性的实验、实训课程,加强学生基本技能应用及创新能力的训练。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与短期培训按规定对学生进行考试和考核。考核方式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规范化进行。要制定严格的考试制度,严肃考场纪律,精心安排考务工作。学生进入考场考试必须持有准考证,监考教师必须先验证后发卷。对考试作弊者要及时严肃处理。试卷评阅要认真、公正、客观。系(部)及继续教育部要组织对试卷进行复核或抽查、存档。技能考核要真人真物,情景化模拟真实环境,保证学生掌握技能的实用性。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部要强化对教学过程的管理。要定期检查教师的教学进程和教学状况。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部协助主管副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由系(部)主任参加的教学工作例会或教学工作专题研究会,了解、协调和处理继续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八条     根据学校要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以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由学生科、继续教育部牵头,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会同系(部)认真制订和严格执行学生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五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教学质量评估监控制度。要制订科学的、可操作的实施办法,规范教学过程,对教学各环节进行评估监督,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考核,欢迎率测评。
    第二十条     建立听课制度。校长、主管副校长、继续教育部负责人、系(部)主任、教研室主任均要参加听课,全面了解教师授课与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提出教改意见,提高教学质量;听课时须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听课记录表,评价意见要向任课教师及时反馈;要组织教师互相听课,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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